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内审改办发〔2017〕8号)要求,在各地区建立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包括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公用事业单位,下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清理规范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行使依申请行政权力、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包括证明、声明、介绍信、签字、盖章等)。
三、清理规范工作内容
(一)取消四类证明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二)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
1.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保留的证明事项的名称、涉及的权力事项(业务事项和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出具机构等。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经专家论证、部门公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凡未纳入清单的各类证明,一律不得作为行使权力、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的要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内部征询机制
1.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2.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征询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证明事项。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确需相关证明的,由办理部门直接征询对应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征询的当天回复。如需技术论证或查询的,要限定时间进行回复。
3.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或平台办理的事项,所需证明可以在部门或窗口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四、市本级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一)自行梳理和审核阶段(9月15日至9月30日)
市直各委、办、局组织专人对本部门(包括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使依申请行政权力、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填写《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梳理表》、《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和《公用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见附件),并附依据材料,经本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审改办(市编办,下同)。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专人对本单位在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填写《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经本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审改办。
(二)审核确认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审改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梳理结果进行审核,并就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商榷,组织论证,提出建议。经审核通过的证明事项,形成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清单、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清单、公用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统称“三张证明事项清单”)。由市审改办反馈各部门,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一个月)满后,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将结果报送至市审改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证明事项清单,由市审改办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公布实施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将市政府审定后的证明事项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旗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的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公布三张证明事项清单。
五、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2.各旗市区和市直各委、办、局务必于9月19日下午下班前将本地区(编办范围内)、本部门分管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报送市审改办。
3.各旗市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半月向市审改办书面报送本地区及所辖苏木乡镇清理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9月30日之前报送第一次)。市审改办将随机抽查、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任务分工
1.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所辖苏木乡镇的清理规范工作。
2.市直各委、办、局负责对本部门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负责指导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
3.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申请人对各类证明事项的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予以全市通报。
联 系 人:卓拉 阿娜尔
联系电话:8217175 8217162(传真)
18847040256 15204707786
办公地址:呼伦贝尔新区河西政务综合楼D区1431室
电子邮箱:hlbrbbtgk@163.com
附件: 1.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梳理表
2.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
3.公用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
4.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
依申请行政权力证明事项梳理表
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名称 |
涉及的行政权力性质 |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部门处理意见 |
处理意见的说明 |
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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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依申请行政权力”指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中具有依申请权力特征的行政权力。
2.“证明名称”为本部门在行使依申请的行政权力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名称。
3.“涉及的行政权力名称”是指本部门在行使此项权力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作为受理或批准的条件。
4.“涉及的行政权力性质”指的是该项行政权力的性质,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
5.“行政权力实施部门”是行使行政权力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的部门。
6.“证明的设定依据”是指本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该项证明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具体到条、款、项、目)。
7.“出具证明的机构”是指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和组织。
8.“部门处理意见”指的是本部门对该项证明的处理意见,包括保留、取消、调整等。
9.“处理意见的说明”指“保留”该项证明的依据;“取消”该项证明后的办事方式(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网络核验、信息共享互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调整”该项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附件2
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
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业务名称 |
办理业务的单位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单位处理意见 |
处理意见的说明 |
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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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为本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名称。
2.“涉及的业务名称”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办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业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作为办理的条件。
3.“办理业务的单位”是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的事业单位。
4.“证明的设定依据”是指本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项证明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具体到条、款、项、目)。
5.“出具证明的机构”是指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和组织。
6.“单位处理意见”指的是本单位对该项证明的处理意见,包括保留、取消、调整等。
7. “处理意见的说明”指“保留”该项证明的依据;“取消”该项证明后的办事方式(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网络核验、信息共享互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调整”该项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附件3
公用事业单位证明事项梳理表
序号 |
证明名称 |
涉及的服务名称 |
提供服务的单位 |
证明的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单位处理意见 |
处理意见的说明 |
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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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为本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名称。
2.“涉及的服务名称”是指本单位在提供该服务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作为办理的条件。
3.“提供服务的单位”是提供服务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单位。
4.“证明的设定依据”是指本单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项证明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具体到条、款、项、目)。
5.“出具证明的机构”是指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和组织。
6.“单位处理意见”指的是本单位对该项证明的处理意见,包括保留、取消、调整等。
7. “处理意见的说明”指“保留”该项证明的依据;“取消”该项证明后的办事方式(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申请人书面承诺、网络核验、信息共享互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调整”该项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附件4
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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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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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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