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和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社会评议等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务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政务公开实行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各旗市区商务口岸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占总比分的4%。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于年底或者次年初进行。
第七条 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
第八条 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