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呼伦贝尔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网站(域名:http://swj.hlbe.gov.cn/)由呼伦贝尔市商务局主办,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办公室承办并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 内容和原则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网站是发布党务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促进公众交流的综合业务平台,是宣传推介呼伦贝尔市商务局及呼伦贝尔市商务领域相关信息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网站信息可通过信息报送、自编信息等方式获得。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网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 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部门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一旦出现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应保证政府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4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36小时内修复(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