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4-0001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6〕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发布日期: | 2026-04-16 |
《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市发生或可能诱发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超出各地区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救援行动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规范程序,加强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对应上述事故等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成立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呼伦贝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呼伦贝尔机场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工务段、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旗(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1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火灾等级研判应急响应等级,启动本预案,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救援处置相关信息,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委、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处置力量,调用各种火灾扑救物资和交通工具,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组织、整理、收集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5)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善后处置等重要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2)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3)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浓度及影响范围,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5)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火灾发生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火场邻近区域城市供水、燃气管网情况,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协调相关燃气企业指派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在消防救援部门安全监护下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实施关阀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6)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7)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8)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
(9)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收集、分析全市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负责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0)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业务训练,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调派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11)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呼伦贝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现场公网通信畅通。
(12)呼伦贝尔市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协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进行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及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4)呼伦贝尔军分区: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呼伦贝尔市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
(15)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16)呼伦贝尔机场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工务段:紧急协调协助航空、铁路运力,对灭火救援所需队伍、装备和物资进行紧急调运。
(17)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8)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2.1.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应急指挥部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设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2)负责全市火灾事故信息接收、汇总、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起草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救援现场原则上由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指挥。当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支援时,可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调度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事件应对职责参与指挥协调工作;协调相关专家对易燃易爆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根据全市受灾群众生活安置类应急物资的储备,统一调度应急救灾物资。
现场指挥部下设灭火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灭火应急救援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队伍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调运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各旗(市、区)成立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设置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应急指挥部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应急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根据辖区可能发生火灾的类型、特点、规模等状况,以及发生灾害事故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将火警划分为五个等级。
3.1.1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单体汽车等其他类火警。
3.1.2 二级火警(蓝色)
(1)有3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00㎡以上8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300㎡以下且无发展蔓延趋势,可以迅速控制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1.3 三级火警(黄色)
(1)有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800㎡以上1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300㎡以上8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4)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火警等。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1.4 四级火警(橙色)
(1)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2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800㎡以上15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4)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1.5 五级火警(红色)
(1)有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在25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4)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Ⅰ级响应:当接到四级、五级火警报告时,启动火灾事故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当接到三级火警报告,或涉及跨旗(市、区)或超出事发旗(市、区)党委、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启动火灾事故Ⅱ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当接到一级、二级火警报告时,启动旗(市、区)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
3.3.1 Ⅲ级应急响应(先期响应)
达到Ⅲ级响应条件的,由各地区政府组织进行火灾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需启动各地区政府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市应急指挥部通知各工作组做响应准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工作组主要由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赶赴现场查看火情,指导火灾扑救。
3.3.2Ⅱ级应急响应(基本响应)
达到Ⅱ级响应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进行火灾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赶赴市应急指挥部集合。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参与应急工作的具体人员,并带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应与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随时保持联系,汇报火灾扑救情况,当火灾危害持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救援力量或火灾危害超出本级响应能力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向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扩大响应。
3.3.3Ⅰ级应急响应(扩大响应)
达到Ⅰ级响应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机构继续进行现场指挥,部署好本级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火场情况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当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到现场后,市应急指挥机构服从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进行指挥权的移交并在其指挥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及时到达现场,根据任务分工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查看现场,初步掌握灾害事故范围、危害程度、毗邻情况、道路水源及前期作战力量部署等情况。
(2)听取事发单位负责人及各地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汇报,询问相关人员,查看图纸资料,全面掌握先期处置情况。
(3)召开现场会议,召集事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应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等人员分析研判灾情,制定火灾事故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向全体应急工作人员进行通报。
(4)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根据应急救援力量到场情况,划分任务区域明确各应急队伍任务,实施统一指挥。
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指挥部调派后,要迅速调集灭火力量,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4.2.1火警调度原则
(1)立足实战,就近调派。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类型和等级,按照力量编成,合理调派最近的灭火救援力量。
(2)多点调派,多线并进。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同时调派主战站、邻近站、特勤站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初战力量。通报指挥部,调动联动力量。
(3)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同时接处多起警情时,应按照灾害大小、危害程度等,有侧重点的调度。
(4)预案先行,一键调度。根据灾害事故特点,预先制订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并将其录入系统,通过“119”接处警系统实行一键式调派。
(5)注重实际,灵活机动。充分考虑辖区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距离灾害现场30公里以上或者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单位应当保留适当备勤力量;当达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可不受此规则限制。
4.2.2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力量调度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派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处置,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2.3相关单位力量调集
根据火灾现场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指挥部迅速调集公安、供电、供水、医疗卫生、电信、气象、生态环境等相关成员单位力量,赶赴火灾现场,按照分工增援灭火救援工作;调集专业抢险队伍、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协助灭火战斗;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救援行动。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灭火救援应急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灭火救援队伍应坚决贯彻执行“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遵照火情侦察、火场救人、战斗展开、火场供水、火灾扑救、物资保护、火场破拆、火场排烟、战斗结束的战斗行动要求,迅速投入灭火战斗行动,针对不同的火灾类型,实施相应的处置预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盟市、旗(市、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队伍报警。
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老旧小区群租房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及以上火灾的单位应加强火灾事故风险管控工作,落实火灾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管理责任,按照重大活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的相关规定,对火灾事故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分类,确定风险等级和影响,建立火灾事故风险台账,制定详细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采取多种措施做好火灾事故风险的消除、转移和化解工作,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对不可回避的火灾风险要加大防控力度,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按照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一级):火势逐步扩大,预判可能发展成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火势逐步扩大,预判可能发展成为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火势扩大,预判可能发展成为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蓝色预警(四级):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火势可能会扩大。
市119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行动。
当火势扩大,预判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做好设备、车辆、医疗物资等紧急调集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当达到较大火灾条件时,应及时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程序;如火灾进一步扩大,有发展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的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上级反映,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当火情减弱,经分析评估,降低预警级别;当火情扑灭,危险消除时,经分析评估,确定达到解除条件的,由预警发布单位及时解除预警。
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在接到一般火灾事故报警后,如各地区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火灾有进一步扩大趋势,预判可能发展为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由相关消防救援大队或消防救援站向市119指挥中心汇报。
市119指挥中心在接到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报告后,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指挥部应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报告信息。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述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呼伦贝尔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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