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6-00013 | 组配分类: | 市本级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 呼政发〔2026〕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04 | 发布日期: | 2026-06-04 |
现将《呼伦贝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实行工程项目属地征收,由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配套费。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计征标准一般按照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核定征收。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照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详见下表。
|
城市地段类别 |
按建筑面积(元/㎡) |
按工程投资比例(%) |
|||||||
|
住宅 |
非住宅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
|
呼伦贝尔市区 |
120 |
84 |
60 |
30 |
1 |
2.50% |
1.25% |
0.63% |
0.20% |
|
一般旗(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
50 |
35 |
25 |
12 |
1 |
2% |
1% |
0.50% |
0.20% |
|
一般建制镇 |
40 |
28 |
20 |
10 |
1 |
2% |
1% |
0.50% |
0.20% |
|
注:表中所列城市地段(市区、一般旗政府所在地城镇、建制镇)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 |
|||||||||
实际建筑面积与已缴费面积不相符的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规划、设计为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应先缴纳配套费,根据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后,应当告知被征收主体及时缴费,开具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建筑面积(工程投资额)、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地点等事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的欠缴项目,由原征收单位按照原执行文件规定及程序继续追缴。
第八条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配套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配套费应按照《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使用,具体使用方式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和各旗市区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配套费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缴库级次、减免政策、法律责任等,均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强化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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