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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606-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办发〔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6-18 发布日期: 2026-06-19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9 09:00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呼伦贝尔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救援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呼伦贝尔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在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分级分类响应的一体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3)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属地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风险研判、隐患排查与日常应急准备,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力量与物资资源,运用科学技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事故应对、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1.5 名词解释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消防救援、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航空器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二)航空器损毁无法修复或者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成立呼伦贝尔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域内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寻与救援工作。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内蒙古总队呼伦贝尔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呼伦贝尔市无线电管理处、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呼伦贝尔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内蒙古总队呼伦贝尔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市红十字会、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呼伦贝尔空中交通管理站、中国航空油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供应站、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相关航空公司运营机构或其代理人、海拉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拉尔海关、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等部门单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事发相关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担任。

2.1.2 现场指挥部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由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负责领导、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1)市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民用航空器事故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及市委和市政府指示要求;研究解决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呼伦贝尔市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集保障力量和装备物资,协调各部门支持地方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终止本预案。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及时收集、汇总信息,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民航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报告工作;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负责制定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负责组织协调对口部门单位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专业领域应对航空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突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盟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4)现场指挥部职责:落实市指挥部的有关指示要求,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抢救伤员、人员疏散、医疗救护、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保障、搜寻援救、环境保护、应急值守、善后处置以及疫情防控等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先期处置组:由公安机关牵头,武警支队配合增援与协同,按照边行动、边汇报的处置流程,负责事故现场外围封控警戒,劝解疏散围观群众,严控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抢险救援行动安全顺利进行。

抢险救援组: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民用航空器内伤员抢出、人员运送、失踪人员搜寻;航空器灭火、爆炸物的破拆、航空器内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等工作。

医疗救援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机关牵头,主要负责设置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故区域人员;打击事故现场的犯罪活动;保护事故现场状况,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破散物品的查找工作;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维护事发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应急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主要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所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救援物资的筹备、运输;建立事故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空管部门提供飞行保障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发生在呼伦贝尔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机场管理机构应依据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旗市区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与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联席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2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呼伦贝尔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呼伦贝尔机场应急预案、民航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时,相关各旗市区要根据事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有关旗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发生或获悉民用航空器事故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准确、主动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可先期调派消防、医疗、公安等相关部门到事发地),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并同步通报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将有关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直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可能影响周边居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经市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由其通知相关单位、村庄、学校、群众等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必要时派出人员通知(通过到现场实地或电话、微信、传真、网络、熟人转告等方式),告知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疏散、撤离等安全注意事项等,及时采取相应对策,防止事态扩大。

3.1.1 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

2)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3)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

4)任务性质及航班号。

5)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6)事故简要经过。

7)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

8)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

9)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11)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12)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

3.1.2 信息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和民航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航空器承运人(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作出预警。

3.2 分级响应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到的信息,研判符合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的建议。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作出启动决定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救援预案》,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

3.2.1 一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事故。

3)民用航空器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4)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5)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6)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 二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3.2.3 三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2.4 四级响应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1)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

3.3 分级响应内容

3.3.1 一级、二级响应内容

发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协助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指挥处置,当指挥权移交自治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市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按照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要求和指令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开通与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旗市区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传达并落实相关处置指令和要求。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召开呼伦贝尔市处置航空器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配合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处置航空器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旗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依据民航事故发生地位置,启动并实施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三级响应内容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单位、现场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等报告民用航空器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应急救援指令。

——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召开市指挥部紧急会议,通报事故信息,部署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协调落实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单位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依据民航事故发生地位置,启动并实施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开展现场相关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3.3 四级响应内容

1)启动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参照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3.3.4 响应暂停

1)在应急响应的处置中,出现直接威胁处置人员生命安全或容易造成次生或者衍生事故等情况时,市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应急处置。

2)在险情或者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经消除后,市指挥部确认满足恢复处置条件的再继续组织应急处置。

3.4 先期处置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后,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须第一时间组织各应急力量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在保障人员安全前提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优先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旅客、机组人员及地面群众,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对机载危险品、周边危险及重要设施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护管控,同时控制危险源,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封闭管理,严控人员流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先期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为后续事故调查留存条件;如需外部支援,及时向市指挥部申请,由市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驰援。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执行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工作,积极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做好现场保护。

(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5 信息发布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相关报道;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信息发布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3.6 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

1)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低程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市指挥部研究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和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对受事件影响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当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按照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主管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4.3 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管理

5.1 宣传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培训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对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加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讨和交流,提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要求,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单项演练,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演练频次,以检验、完善预案,提升应急响应能力。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每次演练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5.4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航空器事故。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伦贝尔市处置民用航空器事故流程图

2.呼伦贝尔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呼伦贝尔市民用航空器事故分级

        4.信息报告及救援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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