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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10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办发〔2026〕20号
成文日期: 2026-09-04 发布日期: 2026-09-0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4 14:49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规范和加强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各旗市区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市各职能部门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4679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部门请求,需要派出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应对、预防为主,规范有序、协调联动”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1)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2)旗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旗市区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3)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根据呼伦贝尔市及旗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呼伦贝尔市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分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挥各旗市区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向市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组织开展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及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6)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2.3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参与救援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

(2)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公路抢通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综合保障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

2.3.1公路抢通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工务段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人员物资运输、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评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2医疗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勘察理赔工作。

2.3.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和管理;疏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4综合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气象局,民航呼伦贝尔空中交通管理站、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工务段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气象预报、铁路运输、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5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指导污染控制处置和环境监测;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

2.3.6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文旅广局、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市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6个应急工作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市指挥部宣布解散。

2.4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是市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地质、医疗卫生、环保、气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分析公路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参与相关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5旗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呼伦贝尔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本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机制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相关风险信息并制定防范措施。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3.2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灾、公路阻塞等预报信息,其他可能造成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主要包括:24小时全市雨(雪)情公报、72小时全市天气预报及图示、4—7天天气预报、气象信息专报(包括重要天气过程预报,黄金周、大型活动等专项预报信息)、气象预警信息。

(2)市水利局负责收集堤防、水库大坝险情监测、预测信息。主要包括:堤防与水库大坝险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

(3)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洪水、预测信息工作。主要包括: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流量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包括: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包括: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6)其他需要提供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3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并同步报送至市指挥部办公室,遇突发重大险情、灾害预警时,可先通过市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口头报告核心要素,30分钟内补报正式书面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旗市区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范措施。

3.4预警防御响应

(1)防御响应范围。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在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等天气及地质灾害、地震、洪水等其他可能引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灾害下,市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

(2)防御响应程序。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暴雪或者冰冻I、Ⅱ、Ⅲ级预警,预计呼伦贝尔市内将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可能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Ⅳ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拟启动I、Ⅱ、Ⅲ级防御响应的,报市指挥部核准后启动,并将启动防御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市委和市政府,同时通知旗市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防御措施。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旗市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3.5预警调整和解除

3.5.1预警动态调整

市指挥部办公室需持续跟踪引发预警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相关要素的变化情况,结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最新监测数据,根据事态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当研判灾害影响范围、威胁程度进一步升级时,可提升预警等级并同步升级对应防御响应等级;当研判灾害影响趋于减弱、风险降低时,可下调预警等级并对应调整防御响应级别。调整后的预警信息需通过原发布渠道同步推送至受影响区域的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同步说明调整原因和后续注意事项。

3.5.2预警解除触发条件

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判后按程序解除预警:

(1)引发预警的气象、水情、地质灾害等相关风险因素已经完全消除,不再具备引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2)预警覆盖区域内公路通行状态已完全恢复平稳,无后续次生衍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风险;

(3)经现场核实,原预警信息研判依据不充分、风险实际不存在。

3.5.3预警解除的发布流程

预警解除信息通过原预警发布的统一渠道同步推送,同步报送市人民政府,通报所有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旗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向社会公众明确说明预警解除的时间、后续公路通行提示。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4.1.1 I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我市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且超出呼伦贝尔市级交通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自治区、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紧急安排跨盟市域、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1.2 Ⅱ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我市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盟市域、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1.3 Ⅲ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4)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我市部分地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旗市区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5)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1.4 IV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旗市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旗市区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

4.2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I级):对符合本预案I级事件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自治区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Ⅱ级事件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自治区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较大事件(Ⅲ级):对符合本预案公路交通Ⅲ级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一般事件(IV级):对符合本预案IV级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I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先行自动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工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后,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市指挥部办公室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需要直接组织应急处置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I级、Ⅱ级、Ⅲ级响应。

(2)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3)根据需要成立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以及事发地毗邻省、盟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者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合理充分利用各旗市区及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为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件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9)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2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指导旗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3.3旗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程序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件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各旗市区可参照I、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IV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4.3.4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专项应急处置规则

当发生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在通用应急处置流程基础上额外执行以下特殊处置要求:

(1)先期处置要求

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先期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划定初始警戒范围,严格管控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第一时间排查确认涉事危化品种类、属性、泄漏量,严禁在未明确危化品特性的情况下盲目开展处置工作。

(2)人员疏散要求

由安全保卫组牵头,根据危化品的理化特性、泄漏规模、事发地气象条件,精准划定科学的人员疏散范围,有序组织警戒区内及下风向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向上风向安全地带撤离,同时在周边设置临时避险安置点,做好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3)环境污染防控要求

由调查评估组牵头,市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落实,第一时间在事发地周边布设环境监测点位,对空气、地表水、土壤中的相关污染物开展动态持续监测,同步采取导流、吸附、围挡等措施封堵污染物扩散途径,防止危化品进入周边河道、居民区,避免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4)专项协同处置要求

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危化品特性开展针对性的洗消、堵漏、防爆作业,交通运输部门同步制定临时绕行路线,远距离引导社会车辆避开事发路段,待所有风险完全消除后,经环境监测指标合格、应急专家组研判确认,再逐步解除交通管制、恢复公路正常通行。

4.4信息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信息快速通报和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信息、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和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协作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协作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态势、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包括: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事件所涉及的旗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直至应急响应终止。

4.5信息共享与新闻发布

4.5.1信息共享机制

(1)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与处理。

(2)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5.2新闻发布与宣传

(1)I、Ⅱ、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备案。IV级事件由事发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报道。

(2)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媒体座谈会等。

(4)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商市外事办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4.6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判定标准

所有等级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启动终止程序:

(1)涉事公路的受损设施已完成抢修抢通,公路通行能力已恢复至事发前的正常服务水平,可满足车辆正常安全通行需求;

(2)事件造成的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工作已全部完成,所有涉险人员均已得到妥善安置;

(3)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风险(如残余落石、路面隐患、风险滑坡等)已全部排查处置完毕,无再次引发公路交通阻断的可能性;

(4)现场处置的相关安全隐患已完全消除,环境相关指标已恢复至安全水平。

4.6.2响应终止程序

(1)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终止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基本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报市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市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市委和市政府。

(3)IV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旗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损失,制定善后处置标准,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2征用补偿

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级别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物资的征用补偿工作,制定补偿物资清单、补偿流程和方式,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个人)向属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各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3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灾人员人身和财产保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评估总结

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I级、Ⅱ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Ⅲ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向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作出总结报告。旗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Ⅳ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向呼伦贝尔市及旗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并建立公路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行动救援队伍的人员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装备状况、救援能力、分布情况等信息,每年年初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级专业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并按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完成应急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2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及分布规律,依托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和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建好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站、点),负责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抢通和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

(2)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可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等。

(3)发生I、Ⅱ级公路突发事件时,呼伦贝尔市配合自治区调配;发生Ⅲ级公路突发事件时,呼伦贝尔市统一调度全市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旗市区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6.3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根据指令和需求,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动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6.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装备、设施、车辆等调用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管控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通信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定有关公路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体系,优先安排、指配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公路应急通信畅通。

6.7培训教育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

6.8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呼伦贝尔市级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旗市区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9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0检查与监督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各旗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类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本预案指导全市各旗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处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呼伦贝尔市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做出相应的修订建议。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

7.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4名词解释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3.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地震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市指挥部组成人员适时进行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统一指挥、协调、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处置、救援;及时掌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动态,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情况;统一部署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其他重要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三)向市委和市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指导旗市区开展较大和一般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研究决定和处置全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五)审议批准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联络员,结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以及相关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事件上报工作,根据检测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与通报做好本地区应急准备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督促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和突发事件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受灾工程修复等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重点投资项目,协调和衔接有关投资计划。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调度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避灾疏散;处置交通事故、控制爆炸险情、搜救遇险人员并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核查鉴定;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做好反恐怖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七)市民政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殡仪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

(八)市财政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

(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和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公路交通的用地保障。

(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对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污染控制与处置,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重要信息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突发事件动态,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确保公路畅通;根据突发事件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公路应急运力,指导灾后公路交通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呼伦贝尔市领导做好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市水利局、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提供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呼伦贝尔市内主要河道的水情。

(十三)市商务局:协调解决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等工作。

(十四)市文旅广局:负责组织发生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组织相关地区单位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根据指令和需求,调动市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十六)市应急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度等工作,必

要时提出动用呼伦贝尔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

(十七)市外事办:负责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及涉港澳事务联络工作。

(十八)市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后震区(灾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

(十九)呼伦贝尔军分区: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及时组织调度驻军兵力、装备参与应急救援、协助转移群众。

(二十)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重要目标等。

(二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气象监测及预警预报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根据需求,及时提供污染气体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情况。

(二十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二十四)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抢险用电。

(二十五)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移动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通信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通信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点通信正常运行;按照指令做好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

(二十六)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伤(病)员的空中运输工作。


附件2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

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附件3


呼伦贝尔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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