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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1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办发〔2026〕21号
成文日期: 2026-09-04 发布日期: 2026-09-04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4 15:08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与综合处置水平,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确保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社会平稳安全有序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46793)《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因国家、自治区层面下达保障任务,需综合统筹协调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应急保障的情形。

1.4事件分类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分级应对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在呼伦贝尔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发生相应突发事件时,本预案根据规定参照执行。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4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5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协调联动,高效保障”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成立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机构,负责本领域、本部门单位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

2.1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是呼伦贝尔市指导、组织和协调突发事件处置时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

2.2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正科级干部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负责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日常事务性工作;

(3)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

(4)与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络,组织成员单位的集结等,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5)承办会议和文电工作,安排应急值守。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迅速开展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呼伦贝尔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或者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有关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现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

(2)协调全市有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资源进行支援;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应急响应或终止响应的建议;

(4)完成呼伦贝尔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旗市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呼伦贝尔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

3预警

3.1预警机制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强化预警信息互通。当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与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积极对接沟通,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并落实专人及时传递预报预警信息,重点做好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应对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可能需要交通运输保障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置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收集内容主要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主要来源如下:

(1)自治区重点或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含公布信息和秘密情报信息);

(3)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公安等部门单位提供的公路损毁、交通中断阻塞、旅客滞留,交通枢纽、客货场站、火车站、机场、邮路通行等监测信息,以及其他可能诱发交通运输系统风险的信息;

(4)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保障有关信息。

3.3预警响应

根据《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可以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二级预警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处置和终止,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工作;

(2)三级、四级预警响应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终止,分别由呼伦贝尔市、旗市区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或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预警信息时,及时督促落实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准备工作;接到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加强对事发地旗市区所属部门单位的指导。

3.4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及时对预警信息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进行调整。

3.4.1预警动态调整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需会同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持续跟踪预警关联的风险要素变化情况,结合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实时监测数据动态研判事态趋势。当风险影响程度、波及范围进一步升级时,可按程序提请提升预警等级,同步升级对应预警响应等级;当风险态势逐步减弱、危害程度降低时,可按程序下调预警等级,同步调整对应响应工作要求。调整后的预警信息需通过原发布渠道同步推送至所有相关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区域的旗市区指挥机构,同步说明调整原因和后续工作提示。

3.4.2预警解除判定条件

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经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研判后可按程序启动预警解除流程:

(1)引发预警的相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因素已经完全消除,不再需要针对性部署交通运输保障应对准备工作;

(2)经多部门联合核查,原预警的研判依据已不成立,对应风险实际不存在;

(3)风险态势已降至最低等级,且持续保持稳定,无升级反弹可能性。

3.4.3预警解除程序

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

(1)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预警的解除,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解除指令后,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同步落实辖区内预警解除工作;

(2)黄色(三级)预警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解除通知;

(3)蓝色(四级)预警由原发布的旗市区对应主管部门完成解除操作。

预警解除信息需同步通报所有相关成员单位,结束对应预警期的交通运输应急值守和前置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明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呼伦贝尔市本级层面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负责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应对,主要负责三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应对,旗市区主要负责四级应急响应的处置应对。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标准,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出如下建议:

(1)研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由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报请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实施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研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后启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

(3)研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支援,视情指导。

4.2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要业务部门、应急部门相关负责人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应急保障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第一时间受领相关指令。各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要掌握事发地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公安、应急管理及军队等部门单位应急资源储备情况,积极开展保通保运及有关抢险作业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主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分析研判和情况摸排;

(2)联合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抢通保通保运以及有关抢险作业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跨盟市、跨部门的协调调度及支援保障等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及技术专家到现场给予指导;

(5)做好与其他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对于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超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应提请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工作指导。

当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主要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需提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有关方面负责保障工作,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及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工作指导。

4.4信息报告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旗市区人民政府,须在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第一时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初报时限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续报须根据处置进展动态更新,每2小时至少报送1次,遇有重大态势变化、人员伤亡新增、关键抢通节点等重要情况须即时报送,终报在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全程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送内容须严格覆盖事件基本概况、已投入的应急队伍与装备力量、道路抢通保畅进度、人员转移安置情况、当前存在的堵点难点、下一步处置计划6项核心要素,做到要素完整、数据准确、表述清晰。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须在收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指示批示后30分钟内,将批示要求精准通报至相关成员单位,同步做好通报签收登记。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汇总各成员单位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响应情况,在接到市指挥部明确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材料梳理校核,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或工作需要,上报市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内容须包含前期处置成效、批示落实举措、后续工作安排三个核心部分,确保报送内容闭环衔接、可追溯可核查。

4.5信息发布与舆情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重要信息发布,在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前提下,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或呼伦贝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及时。同时,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6响应终止

4.6.1终止触发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后方可启动应急响应终止流程:

(1)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已全部完成,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各通道均已恢复正常通行服务能力;

(2)事件相关的次生衍生交通运输通行威胁、危害已得到全面控制和彻底消除,无再次阻断运输通道、引发交通运输保障风险的可能性;

(3)涉事区域相关人员、物资的转运疏散、应急运输保障需求已全部闭环落实。

4.6.2终止实施主体

严格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1)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待自治区指挥部宣布终止后,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同步落实辖区内响应终止的相关部署;

(2)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报请总指挥同意后,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正式宣布终止;

(3)四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决定启动响应的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4.6.3终止通知要求

响应终止后,需第一时间向所有参与本次应急处置的相关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正式通报响应终止决定,同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终止信息,同步告知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的相关提示。

4.7总结评估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统计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各项资源投入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和预案的适用性,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四级应急响应的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呼伦贝尔市本级层面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旗市区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公路抢通保通应急队伍、道路运输应急队伍、水路运输应急队伍;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各自领域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军队投入行动时,由呼伦贝尔军分区按程序报批后派出相关人员加入应急保障指挥体系,参与保障行动。各领域应急队伍按类别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联络员名单报送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运输工具保障

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保障各类应急运输工具储备体系,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运输工具储备方式,强化应急运输工具储备能力。建立征用补偿工作机制,应急响应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资金保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鼓励社会捐赠和援助,同时加强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5.4应急演练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呼伦贝尔市级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三年进行1次,可采取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市区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及时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应急培训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培训,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队伍至少每年接受1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队伍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形势、情况的变化,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完善。各旗市区交通运输局可结合实际,牵头编制本地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领域重点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本领域、本部门单位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要做到上下内外衔接匹配,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3监督与检查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适时组织对各领域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运输工具储备、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资金落实、应急评估等情况。

6.4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民航呼伦贝尔空中交通管理站、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对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组成人员适时进行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通运输厅及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

(三)向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情况,指导旗市区开展一般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五)负责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六)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联络员,结合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具体职责如下:

(一)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运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交通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工作。

(四)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应急保障工作。

(五)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负责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六)民航呼伦贝尔空中交通管理站:负责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负责做好应急救援航线的优先保障工作。

(七)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责航空运输应急保障相关工作。

(八)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负责协调组织所辖铁路开展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附件2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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