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14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6〕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 发布日期: | 2026-09-04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4日
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加强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上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及时恢复水上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并指导各旗市区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呼伦贝尔市各职能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部门请求,需要派出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社会参与、依法应对,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资源共享、快速高效”的原则。
(1)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2)旗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旗市区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水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水上交通企事业单位根据呼伦贝尔市及旗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水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是呼伦贝尔市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
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呼伦贝尔海事局局长兼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负责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呼伦贝尔市Ⅲ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应急事项进度;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指挥各旗市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调配呼伦贝尔市内救援力量。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6)组织开展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7)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及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参与救援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
(2)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4)完成呼伦贝尔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是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海事、气象、水文、航空、公安、消防、环保、通信、医疗卫生、地质、应急管理、民政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水上交通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分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参与相关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交通应急法治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必要时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水上交通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救助力量、消防救助力量、军队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
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交通应急救助行动。
(2)参加水上交通应急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交通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呼伦贝尔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相关风险信息并制定防范措施。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灾等预报信息,其他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1)呼伦贝尔市气象局:对大雾、沙尘暴、寒潮、大风等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分析及预警。
(2)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对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进行监测分析,报告水情信息。
(3)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气象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报预警,按规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4)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水情信息。
(5)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3.1红色预警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可发布红色预警:
(1)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能见度不足500米的强浓雾等极端恶劣天气,覆盖全市80%以上通航水域;
(3)3小时降雨量大于100mm或24小时降雨量大于200mm;
(4)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的信息;
(5)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特大凌汛的信息。
3.3.2橙色预警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可发布橙色预警:
(1)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2)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浓雾等极端恶劣天气;
(3)3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或24小时降雨量大于100mm;
(4)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的信息;
(5)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3.3黄色预警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可发布黄色预警:
(1)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2)能见度不足2000米的雾等恶劣天气;
(3)6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且3小时降雨量小于50mm;
(4)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的信息;
(5)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3.3.4蓝色预警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可发布蓝色预警:
(1)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2)能见度不足4公里的雾等天气;
(3)12小时降雨量大于50mm且6小时降雨量小于50mm;
(4)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的信息;
呼伦贝尔市气象局和呼伦贝尔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并通过内部政务OA系统将预警信息同步报送至指挥部办公室,遇突发重大险情、灾害预警时,可先通过市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口头报告核心要素,30分钟内补报正式书面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或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视情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范措施。红色预警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橙色预警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直接发布、宣布进入全市域预警期;黄色预警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发布。
(1)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呼伦贝尔海事局应调查了解呼伦贝尔市辖区通航水域情况,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结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类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1.1 Ⅰ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导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4)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形;
(5)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7)界河水域影响两国关系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Ⅱ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导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Ⅲ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导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4)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Ⅳ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导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4)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Ⅰ级事件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Ⅱ级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
较大事件(Ⅲ级):对符合本预案水上交通Ⅲ级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呼伦贝尔市委和政府、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般事件(Ⅳ级):对符合本预案Ⅳ级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旗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呼伦贝尔市指挥部。
4.3.1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Ⅰ级、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当发生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立即向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建议启动Ⅲ级响应。
(2)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3)根据需要成立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以及事发地毗邻省、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合理充分利用各旗市区或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为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必要时,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向呼伦贝尔市党委和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报告。
(9)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2 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指导旗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3.3 旗市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程序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旗市区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以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件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各旗市区可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应急协作部门建立信息快速通报和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信息和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和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旗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协作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态势、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包括: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事件所涉及的旗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
4.5.1 信息共享机制
(1)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与处理。
(2)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5.2 新闻发布与宣传
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呼伦贝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宣传工作由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负责,承担宣传的具体工作。Ⅳ级事件由当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备案。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报道。
(1)新闻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告、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水上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发布会。
(2)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招待会、接受记者采访和提供新闻通稿等。
(3)涉外和涉港澳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商呼伦贝尔市外事办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4)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向上级指挥部报告。Ⅰ级、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厅负责,并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
4.6.1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依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4.6.2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4.6.3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委和政府。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旗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级别的水上交通应急保障物资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水上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个人)向属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各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受灾人员人身和财产保险。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Ⅲ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向呼伦贝尔市委和政府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水上交通应急行动救援队伍和清污队伍的人员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装备状况、救援能力、分布情况等信息,各旗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搜救船舶、救援装备、溢油应急物资、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1)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清污的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根据水域特点,建立水上应急器材保障中心,做好救生、消防、应急等装备储备工作,以满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3)在发生Ⅲ级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呼伦贝尔市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旗市区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根据指令和需求,调动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装备、设施、车辆、船舶、器材等调用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管控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各级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体系,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保证水上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救助机构与救助力量之间、救助力量与救助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包括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应每年参加专业培训1—2次,熟练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呼伦贝尔市级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呼伦贝尔市指挥部至少每3年进行1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新闻、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水上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别要增强中小学生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和预防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类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本预案指导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呼伦贝尔市指挥部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海事局会同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呼伦贝尔海事局)负责解释。呼伦贝尔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124号)同时废止。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通航水域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图
3.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4.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一、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呼伦贝尔市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海事局局长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外事办公室、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2109部队、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内蒙古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组成人员适时进行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三)向呼伦贝尔市委和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指导旗市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研究决定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处置意见。
(五)审议批准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七)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设置联络员,结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市委网信办协调做好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期间舆情管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呼伦贝尔市领导组织协调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呼伦贝尔海事局,负责处置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重点投资项目,协调和衔接有关投资计划。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殡仪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呼伦贝尔市财政负担的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有关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并提供环保信息支持,提出有效措施,消除污染。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呼伦贝尔海事局: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起草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应急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和工作制度,编制、修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海事专业应急救助队伍,保障搜救应急装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履行救援职责。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负责提供与水利相关的技术支持。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负责协调全市各级广播电视开展有关政策、法规、预案的宣传解读;准确权威播发各类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相关地区单位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根据指令和需求,调动市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援。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度等工作,必要时提出动用呼伦贝尔市级物资储备的建议,并请求自治区给予资金、物资支持。
呼伦贝尔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及涉港澳事务联络工作。
呼伦贝尔市气象局:负责为呼伦贝尔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报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呼伦贝尔市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呼伦贝尔市事故发生水域内的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呼伦贝尔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负责组织边境管理支队参加界河水上交通应急行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32109部队:负责组织部队参加界河水上交通应急行动。
武警呼伦贝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水上交通应急行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内蒙古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公司力量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呼伦贝尔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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