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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1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呼政办发〔2026〕23号
成文日期: 2026-09-11 发布日期: 2026-09-11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1 16:18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保障我市能源生产与供应的安全稳定,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能源供应短缺,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及适用范围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强化部门联动、政企协同;注重预警前置、科学应对,突出民生保障、重点优先;加强资源储备、科技赋能,构建韧性体系、长效支撑。‌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的供需失衡,引发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应对保障工作。‌因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导致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中断供应事件,以及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按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3预案体系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旗市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市内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组成,与《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相衔接。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按照自治区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必要时成立呼伦贝尔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并设立能源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要素保障、宣传及舆情处置、应急处置等应急工作组。(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能源企业‌应加强对能源生产、供应全流程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控安全运行状态、能源输送管网及运输通道、重要设施设备等关键环节,及时分析各类风险对能源供应的影响,科学预估影响范围及程度。‌旗市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健全能源供应保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强化与应急管理、气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跨领域各类风险监测及信息共享,通过多源数据融合分析,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等多灾种叠加对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实现风险隐患的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快速响应,并采取防范措施。

3.2预警分级

能源供应紧缺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对能源供应的紧缺程度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将能源供应紧缺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级(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严重紧缺征兆,经综合研判可能触发能源供应保障一级应急响应事件。

二级(橙色):发生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经综合研判可能触发能源供应保障二级应急响应事件。

三级(黄色):发生能源供应紧张征兆,经综合研判可能触发能源供应保障三级应急响应事件。

四级(蓝色):发生能源供应趋紧征兆,经综合研判可能触发能源供应保障四级应急响应事件。

预警等级由各级指挥部,根据事发地能源保障供应历史经验、可调用支撑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综合研判确定。(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

3.3预警监测与信息发布

旗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预警工作,组织辖区能源供需企业开展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研判能源供需动态,若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发生可能性增大,应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并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对需由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事件,旗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研判需发布预警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或二级预警应请示自治区能源局并获得授权后发布,并通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应采用统一格式,通过正式文件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3.4预警行动与舆情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部门研判风险趋势,制定分级响应措施,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重点能源企业作出应急处置指导。督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协调能源企业实施应急操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闭环。同时,依法处置恶意造谣行为,做好舆论引导和相关舆情监测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5‌预警级别动态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持续跟踪事态发展,根据风险变化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升级或降级。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经综合研判确认不再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时,‌市级层面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解除公告;‌旗市区级由各旗市区预警发布机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同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企业端:能源紧缺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第一时间控事态、防次生,立即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报事件详情与支援需求,后续每晚22时续报进展直至处置完毕。

部门端: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查研判,初判定级后第一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常规情况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市级流程:市能源局接报后即刻核查,同步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初判为二级及以上事件的,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2先期处置

(1)快速响应集结:第一时间调度内部抢修队伍,同步通知外委运维力量,明确应急等级和到场时限,组建现场指挥部,统筹调配内外应急资源。

(2)快速抢修排险:立即排查能源供应紧缺根源,检查设备受损情况,快速开展抢修作业,尽快恢复能源供应。

(3)人员安全避险:受影响区域立即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撤离;组建专业救援队伍,优先营救被困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对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落实封闭管控,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优先保供稳局:协调能源企业落实保供要求,重点保障医院、养老院、学校等民生重点场所不间断供能;对居民小区实行错峰供能,启用备用供能渠道。重要场所、重点负荷主电源中断时,即刻启用备用、应急电源,防范次生严重事故。

(5)现场果断处置:出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现场人员可立即停工避险,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6)研判上报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快速评估事态、研判风险趋势,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周边存在安全风险的,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申请应急救援时,精准说明事发区域事故源、风险隐患及次生灾害风险。

4.3响应分级

根据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将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需严重失衡,引发全市系统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全市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威胁等情形。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或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二级响应‌:应对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应对能源供应出现较大缺口,引发多个旗市区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区域各旗市区经济平稳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较大威胁,对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造成明显冲击。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

‌三级响应‌:应对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应对涉及面较广、情况较敏感复杂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需要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旗市区内部分能源供应出现一定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旗市区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处置不及时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能源供应紧缺。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并负责指挥,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

‌四级响应‌:应对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应对涉及面较广、具有扩散风险的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需要市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旗市区内能源供应出现局部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旗市区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并较大程度影响所在旗市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需要协调本旗市区外部资源保障供应。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

4.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初判发生重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市指挥部联动各成员单位执行相应应对措施。初判发生较大、一般事件,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对超出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级支援。旗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保障供应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用于保障供应的应急力量、输运通道、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4.5应急处置措施

市级层面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力量,通过以下措施保障能源供应,并实施与能源紧缺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匹配的应对措施,同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在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主要开展以下处置工作(针对不同品类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1)‌召开会议。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重点能源企业召开专题会议,研判能源供需缺口与影响范围,研究制定对应性的保供方案及具体策略,明确调度指令并发布。

(2)‌实施应急调度。迅速协调组织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督促有关能源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调度、满负荷生产,全力保障民生、公共事业、医疗、交通等重点领域用能需求。重点单位及重要场所用能需求,按规定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

(3)调用储备与寻求支援。根据短缺情况,相关储备管理部门按程序落实能源储备和物资调用保障工作;组织当地煤炭应急储备、电力备用负荷、油气储备的企业,根据需求向上调整生产规模;必要时,报请自治区能源局协调调用自治区级储备,或向其它盟市寻求应急支援。

(4)‌实施供应量调整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依次采取能源供应量压减、错峰用能、限制高耗能行业用电等措施;极端情况下,经批准后可限供非必要能源供应,全力保障民生、公共服务等基本用能需求。同时依规投放能源储备,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

(5)‌依法采取维护措施。依法适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相关部门要加强能源市场检查与监督,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秩序与社会稳定。

(6)‌实施用能供应管控。对因故障停供的重要用户迅速启用应急电源等临时保障措施;在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区域,可根据需要依法实施天然气、电力等供应管控。

(7)‌组织设施抢修及提升供应能力。组织专业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能源供应设施,尽快恢复供应;督促能源供应保障项目加快建设,促进投产进度,提高供应能力。

4.6信息报告与舆论引导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事件的,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并通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应强化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同步向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同时,加强供需形势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每日22时续报有关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信息内容一般包括:‌资源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潜在影响区域、‌应对措施等,当情况持续蔓延,影响范围扩散至民生保障领域,或直接威胁基本民生需求,需立即通过官方媒体向全社会发布信息。

开展全社会节约用能宣传,倡导节能行为,普及应急知识;及时报道能源保供工作成效、先进典型与创新实践。加强‌舆情监测、舆情引导及管控,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化解误解与矛盾,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公众疑问。

4.7响应终止

当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得到有效控制,能源供需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应按程序宣布响应终止,并同步转入能源供应常态运行模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清点核查征用物资,依规完成返还工作。结合本地受灾与应急处置实际,统筹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方案,同步推进人员安抚、损失评估、责任认定、污染物处置、环保验收等重点环节,有序恢复正常秩序,妥善化解处置过程中衍生的矛盾纠纷。

5.2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全面调查评估应急处置过程,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形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评估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能源企业及单位,恢复能源供应秩序,排查修缮受损设施,同步做好群众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上级支持的恢复重建工作,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按受灾实际情况统筹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指导,协调各方力量支援。短期难恢复的设施,立即制定临时过渡与整改计划,针对设施隐患明确资金与进度节点,守住系统安全底线。结合事故复盘结果优化工作规划,制定改造提升方案,最终完成恢复重建的验收评估与全面总结。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能源保障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供应保障专业队伍,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求,充分依靠消防救援队伍和军队相关应急力量,协同参与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同时,需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加强共训共练、开展联勤联演,以及共享共用相关装备、器材、物资和训练设施等措施,全面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形成高效协同的整体合力。

6.2输运保障

电网企业和油气管网企业负责电力、油气资源的调配与输运;煤炭资源供需双方负责组织保障煤炭的运输。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需求,协调运力保障工作;在必要时,由市指挥部统筹全市运力或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及城市交通等资源,确保能源与物资及时送达。

6.3物资保障

市能源、发改、工信、商务、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代储和产能储备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能源供应短缺或影响供应保障的事件,进行集中生产调度。能源企业需加强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能源预储预置能力建设,强化库存监测,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清单。同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工作机制,确保关键物资及时供应。

6.4通信保障

在应急响应期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必要时,由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支持,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6.5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机制。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强化预算执行与资金监管。市应急响应由市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未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由旗市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与衔接

建立与自治区、旗市区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纵向层级协调、横向部门衔接,避免预案内容交叉重复、矛盾或责任冲突。各旗市区应结合本地区能源供需特点、风险隐患及应急资源分布情况,及时编制修订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能源生产经营、储备、运输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并与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

7.2预案演练与培训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组织应急保障供应演练,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预案宣传与培训。

7.3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处置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开展评估与修订,优化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机制和跨部门协同环节,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行动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5解释部门与实施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能源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2.呼伦贝尔市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

          3.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  

          4.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

          5.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体系

          6.呼伦贝尔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市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能源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呼伦贝尔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呼伦贝尔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

呼伦贝尔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呼伦贝尔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林草局、通信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呼伦贝尔军分区;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物流中心,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雁宝能源公司、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鄂温克电厂)、国能内蒙古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企业分管负责同志。

(二)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能源保障供应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承担全市能源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能源供应中的重大问题。

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报告能源供应情况,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组织实施市级层面应对措施,指导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盟市,增强跨盟市能源互济保障能力;指导有关旗市区指挥部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启动、终止预案。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工作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呼伦贝尔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负责传达市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市指挥部要求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收集、监测能源供应动态数据,研判供需平衡趋势,对接民生领域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转产扩产等能源保供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演练,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处置能力。

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通报、媒体访谈等形式,及时发布能源保障信息;统筹协调媒体资源,开展能源供应动态、节能降耗措施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能源保供的良好氛围。

市委网信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作,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市能源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市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能源供需形势分析研判,动态掌握能源需求变化;统筹指导全市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资源的优化调配;组织推进全市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并督促合同履约落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负责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实施产能压减与错峰生产等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的生产及供应。

市民政局:按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衔接灾后工作,并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关于能源供应保障的财政政策,统筹安排应急行动经费,并承担资金拨付与使用监督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文旅广电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矿产地储备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能源保供项目及露天煤矿接续开采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能源发展规划和能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及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城镇燃气企业开展储气能力建设,确保应急调用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油气等保供能源产品及保供设备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工作;统筹开展公路运输调度、路网运行监测及运力组织协调,确保能源保供运输高效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监管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小水电站的安全运行,以及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用水保障。

市商务局:依法对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统筹推进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市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确保能源经济稳定运行。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呼伦贝尔军分区: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负责指导能源生产与供应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实施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市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其他应急处置任务。

市公安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负责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封锁现场、控制事态、疏散群众并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的规范与维护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文旅广电局:配合做好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加强舆论信息引导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公共通信网络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物流中心:做好煤炭、油气等应急保供资源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并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及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组织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调度应急抢修队伍和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实施抢修,及时恢复供电,并对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措施。

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做好合理安排生产接续、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组织生产和设备检修,保障煤源稳定供应;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落实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制度,产能储备煤矿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储备产能建设和动用等工作。

发电企业:做好依调度指令调整发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机组运行,提高顶峰能力;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等成品油销售企业: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做好所辖油气管道运行调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等工作。

四、应急工作组责任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能源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6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能源保障组。由市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内蒙古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等成品油销售公司,相关煤炭、发电、油气管道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实时监测能源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在突发事件中,协调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调用应急储备,依法实施价格干预和供应管控,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确保能源供应平稳有序。

(二)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物流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运力资源,优化运输调配,协调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做好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避免运力闲置或短缺。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在能源供应紧张或突发事件中,迅速启用备用运力,平衡供需矛盾,优先保障电煤、天然气等关键物资的紧急运输需求。

(三)市场秩序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要素保障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文旅广电局、通信管理办公室、气象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地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环境、气象、地理信息、公共通信网络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全流程要素保障。

(五)宣传及舆情处置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广电局、能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保供信息的统一发布,包括政策解读、供应动态、应急措施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及时向公众传达能源保供进展,正确引导舆论。

(六)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能源局、公安局、民政局,呼伦贝尔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呼伦贝尔军分区,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故障设施、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根据指令强化重要能源设施及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落实社会治安联防联控措施;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视情况开展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附件2


呼伦贝尔市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

预警指标

预警参考标准

 

 

 

 

 

 

 

 

天然气

成品油

1.一级(红色):天然气、成品油销售呼伦贝尔区域公司可供应资源量减少达到当月销售计划的30%以上,或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民生用气需求量、社会成品油需求量增加60%以上,即将触发减限供应事件发生。

2.二级(橙色):天然气、成品油销售呼伦贝尔区域公司可供应资源量减少达到当月销售计划的20%以上,或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民生用气需求量、社会成品油需求量增加40%以上,可能触发减限供应事件发生。
3.三级(黄色):天然气、成品油销售呼伦贝尔区域公司可供应资源量减少达到当月销售计划的10%以上,或在极端天气情况下民生用气需求量、社会成品油需求量增加20%以上。
4.四级(蓝色):因极寒天气、管道及油气田故障等极端情况,可能引发的资源供应风险,后续将难以充分满足需求量(如:合同量加额外气量)稳定供应,并一定程度威胁到基本需求量(如:合同气量)。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电煤

1.一级(红色):市域内电厂存在电煤库存3天以下情况,用煤异常紧张,主力发电机组面临非计划停机,可能造成电网大面积停限电,从而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二级(橙色):市域内电厂存在电煤库存5天以下—3天以上情况,用煤紧张,可能引起主力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机,造成电力供应紧张。

3.三级(黄色):市域内电厂存在电煤库存10天以下—5天以上情况,用煤较为紧张。
4.四级(蓝色):市域内电厂存在电煤库存15天以下—10天以上情况,用煤相对紧张。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电力

1.一级(红色):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20%以上。
2.二级(橙色):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10%以上—20%以下。
3.三级(黄色):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5%以上—10%以下。
4.四级(蓝色):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的5%以下。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此标准可由呼伦贝尔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经验和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准确反映能源供应紧迫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附件3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

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民生优先、有序保障,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一、煤炭供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供需监测、组织煤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开展煤炭供需和库存监测分析,及时研判供应缺口,保障民生用煤需求。

(二)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需求;对于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的重要用户用煤需求,经指挥部批准,给予协调落实煤源,煤炭价格执行市场化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供需双方和有关单位及时疏通因极端天气、生态和资源要素制约、生产接续等造成的供应堵点;发布煤炭需求信息,实施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督促有关煤炭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产达产,保障煤源稳定;协调公路、铁路运力,确保运输畅通。

(四)对涉及民生和重要用户的用煤需求实施重点调度,强化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紧急情况下,采取协调周边煤源、紧急运送等保障措施;必要时,采取“先征后补”措施,依法征用有关企业的煤炭、运输车辆等物资,保障煤炭供应,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或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统筹协调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地方应急物资储备,按照有关应急物资调用保障预案及相关程序组织动用和投放;必要时,按程序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粮食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申请启用煤炭产能储备、动用自治区煤炭储备,并组织好应急储备释放工作。

(六)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供应秩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适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煤炭价格稳定。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煤炭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二、电力供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电力供需监测、组织电力企业开展电力供需预测分析,预判供应缺口;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的原则保障用电需求。

(二)调集和征用电力应急装备和物资,搭建临时供电设施,对非计划停电的重要用户应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无效时,电网企业应当给予支援,且防止各类次生灾害。

(三)优化电网调度和机组管理,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滚动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与潮流分布,优化调整供电调度计划,增强顶峰发电能力,充分发挥调峰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的灵活调节作用,确保各类机组应发尽发,保障电力供应。

(四)充分发挥省间余缺互济电力交易机制作用,加强省间及跨区联络通道的运行维护,协调东北电网积极开展省间购电,减少外送电力,保障区内域用电平稳有序。

(五)优化电力电量配置,按照需求侧响应实施细则的流程,组织实施需求侧响应,应对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六)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按照《呼伦贝尔市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开展有序用电,应在优先保障一、二级重要用户及重要民生负荷用电需求的前提下,优化电能质量,限制不合理用电,必要时,有序组织采取负荷错峰、避峰用电措施,受到严重威胁时,按程序批准后执行负荷拉闸序位表。

(七)发生大面积停电时,立即启动《呼伦贝尔市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或《电网黑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寻求专业技术支持、执行环保等方面措施,且执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相关要求。

三、成品油供应保障措施

(一)督促油库、加油站加快中转速度,盘活存量资源,对非主干道、边远地区加油站采取限存等措施,增加有效供应。

(二)增加市场投放量,根据成品油供需缺口,协调上游供油企业增加资源配置和运力保障;根据市场紧缺状况,调整经营方案,增加成品油市场紧缺种类的投放。

(三)增加区外成品油配置计划和调运力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向上级公司申请调整成品油供应流向,积极通过自采、调运等方式扩大市域外货源及时投放市域内市场。

(四)实行资源集中调度,除国家统一调配的成品油资源外,对我市外发的成品油进行合理管控,确保成品油资源的合理调配,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对非重点保供单位用油、社会车辆和加油站实行压减措施。

(五)适时动用呼伦贝尔市成品油储备,保障重点用油供应;必要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动用国家成品油储备,保障供应。

(六)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八)当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时,制定有效应对措施,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用油,尽快恢复成品油正常供应。

四、天然气供应保障措施

(一)督促气库、加气站加快中转速度,盘活存量资源,对非主干道、边远地区加气站采取限存等措施,增加有效供应。

(二)增加市场投放量,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协调上游供气企业增加资源配置。

(三)对市内天然气流通进行合理管控,确保资源合理调配,按照安全高效、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公用、重点用户用气,压减调峰用户、可中断用户用气。

(四)适时动用各级政府储备气,保障民生用气供应。

(五)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发布燃气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保障市场供应的举措和工作进展,消除社会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七)当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时,制定有效应对措施,按照有关程序,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用气,尽快恢复正常供应。


附件4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



附件5


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

应急指挥体系


附件6


呼伦贝尔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

单位联系方式

部门

联系方式

部门

联系方式

市委宣传部

8776339

市委网信办

8776042

市能源局

8100314

市公安局

8311600

市发改委

8777069

市自然资源局

8110510

市工信局

8775145

市财政局

8115592

市商务局

8216796

市民政局

8777205

市交通运输局

8222240

市生态环境局

8295775

市住建局

8110825

市水利局

8212217

市文旅广电局

8777645

市应急管理局

813506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668064

市林草局

829550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776774

市气象局

8226674

市消防救援支队

8275310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8335918

武警呼伦贝尔支队

2928000

呼伦贝尔军分区

8559051

国家能源集团雁宝能源公司

8111034

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有限公司

8550117

国能内蒙古呼伦贝尔发电有限

公司

6767191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4858655

大庆油田呼伦贝尔分公司

0459-5973781

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

2952196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伦贝尔石油分公司

 

1504971718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

 

 

8346455

齐齐哈尔铁路物流中心

18047019977

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

有限责任公司

742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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