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20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6〕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4 | 发布日期: | 2026-09-14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保障正常铁路运输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和铁路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政府安排的有关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在事发地按照《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要求联合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称现场指挥部),达到相应响应等级的,原则上1小时内完成现场指挥部组建,相关指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外事办、地震局,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呼伦贝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武警呼伦贝尔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金融监管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呼伦贝尔市无线电管理处、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市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工作。辖区内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重大,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后、未到达事故现场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导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3 市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和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道路交通实施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协同处置不实信息。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铁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并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市水利局:指导各旗市区水利部门做好铁路交通沿线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铁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协助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外籍人员伤亡的对外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协助做好外国记者现场管理。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
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预警,通报相关水情信息。
呼伦贝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组织恢复受损通信设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根据应急救援处置需要,由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协调武警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驻呼伦贝尔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提供铁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无线电应急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在具备供电条件下,保障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供电,必要时提供应急自备电源保障供电;协调铁路运营部门尽快恢复供电。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救援队伍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专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并负责四级响应的应急处置。
2.4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旗市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与铁路部门沟通联系,汇总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市指挥部文电、相关简报的起草办理工作,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地方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工作。
2.6 专家组
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市指挥部各成员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预警信息互通,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日常开展如下预防预警工作:
(1)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当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时,与自然资源、水利、水文、气象、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积极沟通对接,加强信息分析,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做好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2)针对其他(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对铁路交通运输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处置预警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加大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完善监测、检测等预警体系。对监测、检测发现相关风险和隐患,及时预防预警及处置,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工作。
3.3 预警信息处理
根据《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可以预警的主要事件类型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事故,且预警级别的确定和信息发布是由各级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单位负责。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和蓝色(四级)预警信息时,视情调度预警地区各自领域应急防范措施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有关规定,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时通报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与市指挥部。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
根据《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标准,市指挥部提出如下建议:
(1)研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启动实施一级应急响应;
(2)研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后启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
(3)研判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后启动实施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3 信息公开
全市各级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遵循统一发布,实事求是、消除影响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处置、损失等相关信息。
4.4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发生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业务部门、应急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各自单位应急指挥场所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应急保障工作;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市指挥部领受相关命令。
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应急管理及军队等有关方面应当掌握基本情况和当地应急抢险力量储备情况,迅速准备各项应急保障物资、队伍和装备部署,积极开展抢通保通、人员救治及有关抢险作业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积极开展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协助事故救援、自救互救工作。
4.5 响应措施
当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企业、跨部门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采取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措施:
(1)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目标和方案;
(2)做好事故信息分析研判和情况摸排;
(3)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跨省区、跨盟市、跨部门的协调调度和支援保障工作;
(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协调,派出工作组及技术专家赶赴现场给予指导;
(5)做好与其他相关应急机构的联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
发生三级应急响应事件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原则上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针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参照一、二、三级响应内容加强对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
4.6 现场处置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遵循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
(1)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快速评估,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应履行告知义务;涉及请求外部或上级应急救援力量时,要说明突发区域事故源和风险源状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
(2)事故现场出现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容易造成次生或者衍生事故等情况时,现场应急负责人应决定暂停应急处置和救援;在险情或者衍生事故的隐患已经消除后,确认恢复施救条件后,再继续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
4.7 应急响应终止
铁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故影响不再扩大或者已经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铁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铁路民航中心协助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5.4 保险理赔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并积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5.5 总结评估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抢险过程及使用的设备、工作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视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配备消防、医疗救护、搬移等设备,有效应对铁路交通事故。
6.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铁路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按照要求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技术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针对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
7.2 预案修订与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3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单位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单位及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救援知识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4 责任与奖惩
对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修订,由市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各铁路公司等按照本预案履行相应职责,并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各自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联络方式
附件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Ⅰ级)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四)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二、重大铁路交通事故(Ⅱ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四)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五)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六)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三、较大铁路交通事故(Ⅲ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三)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四)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五)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六)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七)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四、一般铁路交通事故(Ⅳ级)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三)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四)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附件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联络方式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联系电话 |
|
1 |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
0470-8222846 |
|
2 |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
0470-8135087 |
|
3 |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470-8777503 |
|
4 |
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
0470-8275315 |
|
5 |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 |
0451-86422150 |
|
6 |
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 |
0470-8776500 |
|
7 |
呼伦贝尔市委网信办 |
0470-8776042 |
|
8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0470-8115836 |
|
9 |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
0470-8311616 |
|
10 |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
0470-8110686 |
|
11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
0470-8108752 |
|
12 |
呼伦贝尔市水利局 |
0470-8212267 |
|
13 |
呼伦贝尔市地震局 |
0470-8217097 |
|
14 |
呼伦贝尔水文水资源分中心 |
0470-2953018 |
|
15 |
呼伦贝尔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
0470-8335918 |
|
16 |
武警内蒙古总队呼伦贝尔支队 |
0470-8258244 |
|
1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呼伦贝尔金融监管分局 |
0470-8558775 |
|
18 |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驻呼伦贝尔市无线电管理处 |
0470-8258244 |
|
19 |
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
0470-4858655 |
|
20 |
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
0470-8116718 |
|
21 |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
0470-8832646 |
|
22 |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
0470-7209001 |
|
23 |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
0470-3205575 |
|
24 |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
0470-6827918 |
|
25 |
根河市人民政府 |
0470-5299058 |
|
26 |
阿荣旗人民政府 |
0470-4219185 |
|
27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人民政府 |
0470-4626100 |
|
28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
0470-5627595 |
|
29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
0470-8812525 |
|
30 |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
0470-6781187 |
|
31 |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 |
0470-660919 |
|
32 |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 |
0470-6480810 |
|
33 |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
0470-656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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