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28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6〕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24 | 发布日期: | 2026-09-24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6〕18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自治区实施十大工程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通过实施三年行动,推动物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业主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建立完善准入、履约、退出机制
(一)加强前期物业企业招投标监管。属地要加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程序,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建部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费价格区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新建商品房项目招投标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须按照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15/T970-2024)明确住宅小区对应物业服务执行等级标准,可采取单一服务等级、多模块等级组合、补充专项服务等模式确定服务标准,并作为合同备案必备材料。存量小区物业服务到期续约、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签约时,参照制定“菜单式”服务内容,服务内容要与收费构成相对应,未编制“菜单式”服务清单的物业服务合同,属地住建部门应督促补充后予以备案。(市住建局)
(三)使用标准化物业服务合同。统一使用自治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内容,标注合同备案号,加强履约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质价相符、公平竞争。(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规范物业资金全流程监管。尚未完成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包干制”模式物业服务费全部实行一费制,除依法依规代气、暖、垃圾清运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外,其他包括电梯维保费、公共区域水电费等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内统一收取,严禁捆绑收费、重复收费、违规加价。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为每个小区设立物业服务资金专户,该小区所有物业服务相关资金收支全部通过对应专户流转,实现专款专账、全程可控。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另设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查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每个小区业主合法权益。持续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维修应急使用制度,精简审批手续、提升使用效率。定期向业主公开相关收支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市住建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动物业信息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每季度对公共收益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进行公示,重大事项及时公开,2026年底前,实现全市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信息公示全覆盖。(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六)分类明确企业退出程序。建立街道、社区全程介入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监管机制,细化资料移交、设施交接、财务结算等流程,严防擅自离场、管理真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或退出,确需退出的,须经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把关,依规有序组织交接,并加强退出环节的价格监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的,须提前告知街道社区和全体业主,并做好过渡衔接,保障基本物业服务不中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解聘的,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移交;业主合理诉求要求退出的,由街道、社区督促企业依规按程序退出。(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三、持续提升物业服务履约能力
(七)强化物业企业履约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履行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小区整体居住品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应用智能监控、智能门禁等智能化设备,推广高效便捷的智慧物业服务系统,全面提升小区智慧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市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八)鼓励物业企业拓展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团购、养老、托幼、居家保洁等服务,依托智能化手段升级服务效能、拓宽服务边界。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相关政策、金融支持,对开展智慧化创新服务、服务成效突出的企业在物业企业评价时予以相应加分。(市住建局、民政局、商务局、卫健委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九)探索小区物业服务新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老旧小区,探索推行酬金制、信托制、共管制等多元化物业管理模式,推广国企物业最低服务标准代管、社区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托管、居民自管等成熟做法,组织居民自主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保障小区基本运行。对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旗市区政府可以依据现有相关政策予以适当支持。到2028年底,基本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市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补齐小区配套设施短板。推进住宅小区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线设施规整、维护、改造,加快权属移交。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法定程序积极盘活小区闲置场地、公共空间等资源,增加小区公共收益。新建住宅小区统一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老旧小区因地推广共享充电模式,补齐居民充电配套短板。持续推动使用十五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探索形成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运行机制。(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办公室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防范化解小区安全隐患。重点聚焦高层建筑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形成消防设施损坏、房屋漏水的小区清单,建立小区业主、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社会力量等多方筹资机制,逐项梳理整改。压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电梯安全运维、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公共设施定期检修、楼道及公共区域杂物清理等基础安全工作,健全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小区安全防护防线。(市消防救援支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物业服务综合监管
(十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评价和运用机制。对街道、物业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培训,按时完成物业企业评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强化评价结果在执法检查、评优评先等领域的多元应用,以评价倒逼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全面推行物业监管信息化。统一使用自治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归集、备案管理、物业企业评价等功能。将“码上办”使用、投诉处理情况,作为掌握企业服务质量重要抓手。群众扫码投诉后,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响应办理,无专业化物业小区由街道社区响应办理。2026年底前,实现所有住宅小区“码上办”全覆盖。(市住建局、政数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推进执法进小区。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动执法机制,统筹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下沉社区、进驻小区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属地住建部门常态化调度梳理各部门执法进小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台账。市本级常态化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抽查,推动执法进小区工作落地见效。(市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商事调解条例》,强化街道、社区前端调解主体作用,对物业矛盾纠纷进行源头排查,就地化解。依托综治中心规范设置物业矛盾纠纷调处窗口,推动群众诉求一站受理、一窗调处、一次办结。对管理秩序混乱、群众投诉集中的小区,实施“掐尖”行动,属地政府领导带头包联督办,以点带面推进问题整改。2028年物业管理类投诉量较2025年下降30%。(市住建局、司法局、信访局、中级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社会工作部、宣传部、网信办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依法分类处置房屋质量问题。压实开发企业保修期内房屋质量及配套设施问题维修主体责任,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修复。对各类权责边界不清的疑难问题,建立房屋质量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厘清开发企业、施工单位、专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各方主体责任。开发企业注销、失联等无法正常履行维修责任的情况,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协同、精准施策,有效化解各类房屋质量历史遗留问题。(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五、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十七)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运行。住建部门要定期面向街道社区和业委会开展培训,督促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履行协助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收费监督、公共收益管理、矛盾调解等职责。(市住建局、民政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引导小区业主增强当家作主意识。引导业主主动行使小区治理权利、履行按时缴费义务,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物业服务秩序。对业主拒不支付物业费等问题,坚持多元化解、分类处置,综合运用非诉调解、司法处置等方式,通过催告、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妥善解决。严禁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违规催收物业费。(市住建局、司法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提升物业行业整体素质。依规开展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大赛和等级认定工作,抓住小区项目经理“关键少数”,规范一线从业人员行为。物业企业要自觉建立高水平人才职业发展体系,招聘对口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高校设立物业管理专业,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物业管理人才。(市住建局、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履行纠纷调解、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行业评价等职能。规范设立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收费价格评估分析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牵头举办区域性物业服务经验交流会议,搭建行业互学互鉴、共促提升的交流平台。(市住建局、民政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完善街道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持续推动党建引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市住建局,市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5月—8月)。各旗市区结合自治区和市本级方案全面抓好方案落地实施,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任务举措和时间节点,广泛动员部署,推动相关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6年9月—2027年12月)。各地区各部门逐项推进重点任务,及时解决难点问题。市住建局加强对各部门各地区调度,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2027年开展中期评估,总结推广经验,优化工作措施,通报提醒滞后地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8年1月—12月)。全面评估实施成效,进一步查漏补缺,健全长效机制。选树一批物业服务质量提升项目和企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七、组织保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听取物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层层传导压力,带动整体水平提升。住建部门要发挥物业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市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对基层党组织抓物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街道、社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治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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