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3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6〕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25 | 发布日期: | 2026-09-25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指挥机制,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全面提高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材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等:
(1)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涉险事故,包括可能涉及物体打击、车辆致害、机械致害、起重致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水害、坍塌、容器爆炸、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可燃气体爆炸、中毒、窒息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优先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统筹调配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
1.6 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市属各部门应对能力时,申请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应对。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旗(市、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由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组织应对;涉及涉外、跨省、跨盟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旗(市、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协调组织应对。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预案体系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旗(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两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在呼伦贝尔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行业领域涉及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本预案中未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能。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呼伦贝尔市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事发地旗(市、区)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2 旗(市、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旗(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市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旗(市、区)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事故,以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双重预防体系,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呼伦贝尔市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隐患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停产撤人,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辖区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档案,及时收集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跟进掌握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跟进监控、整改。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风险隐患防范工作。
3.2 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市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2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4 预警行动
3.4.1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旗(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⑥加强24小时值守,视情况预备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旗(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上述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非煤矿山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矿山救护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2)根据分析研判,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非煤矿山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6)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 旗(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 分级响应
4.3.1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市、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应当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市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
4.3.4 一级响应处置
当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落实国家级工作组指导意见。
4.4 应急处置重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针对矿山事故的类型和事态发展、人员伤亡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第一时间预警,紧急疏散尾矿库下游人员;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坍塌、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事故后,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 恢复生产建设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复工复产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 保险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待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
5.4 总结与评估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事故救援的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
市、旗(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储备好相应的应急救援资金。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资金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阶段,通过提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援。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调集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调运的应急救援机械设备、装备和物资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协调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调集足够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调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委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现场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生态环境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条件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协调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条件支持,提供气象方面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9)救援物资保障。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储备的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调拨当地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6.3 应急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专家库,建立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7 附则
7.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修订。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培训,加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3监督检查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4.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自治区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旗(市、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旗(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市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事故信息;指导旗(市、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1.承担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4.监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5.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工信局
1.协调属地工业企业,组织调集抢险所需工业装备、物资,保障救援物资生产与调度,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财政局
1.负责按照规定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负责落实本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本市应急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本级经费由市本级负责,旗(市、区)经费由旗(市、区)承担]。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当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时,为现场及周边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时,组织专家为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为事故现场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
1.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住建局
1.为事故现场提供建筑工程技术支持;对受事故波及损毁、开裂、倾斜的矿山地面工业广场附属用房、办公生活建(构)筑物、周边城镇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鉴定,提出处置、警戒、拆除建议,防范建构筑物次生坍塌风险。
2.组织协调属地建筑企业、社会力量,征调挖掘机、起重机等大型施工机械、救援器材,保障现场抢险工程机械供给,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3.根据指挥部指令派员参加现场指挥,对事故涉及的矿山地面房屋建筑提出工程处置意见。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协调和配合辖区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水利局
1.提供事发区域河流水情、雨情、洪水资料;研判暴雨、洪水对事故现场、尾矿库下游河道行洪影响,及时报送水情风险信息。
2.如事故造成尾矿砂、矿渣进入河道,对河道行洪、堤防、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造成威胁时,开展河道淤积、行洪安全技术研判,提出河道清障、控泄调度技术意见;调度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减轻下游涉水风险。
3.统筹应急水源,为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提供供水保障技术支持。
4.对事故引发的河道淤积、水体漫溢、山洪叠加风险提供工程处置技术方案;提供水利抢险专家技术支持。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林草局
1.对事故波及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开展现场评估,研判矿渣、尾矿、扬尘对林草植被破坏情况,提出现场管控建议,防止生态损害扩大。
2.提供林区、草原区域道路、作业便道相关信息,为救援队伍通行、物资转运提供林草区域地理信息支持。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气象局
1.提供本市境内雷电灾害危险性等级图,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为事故现场和区域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监测、预报保障、发布气象风险预警。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地震局
1.负责事发区域震情跟踪监测,及时报送地震、余震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地震、余震对矿山边坡、排土场、尾矿库稳定性的影响,提出余震风险防范技术建议,防范地震诱发矿山次生灾害。
2.对地震因素可能加剧矿山垮塌、滑坡风险开展技术研判。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工作。
2.参加事故现场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总工会
1.做好遇险、遇难、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思想疏导、情绪安抚工作;依法维护矿山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落实伤亡人员抚恤、工伤赔偿等善后相关工作。
2.代表职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相关整改落实情况。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
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情况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组 长: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消防救援支队、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事故调查、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三)技术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制定救援方案,负责指导、协调提供环境、气象、地质等技术信息;对生态环境、疫情、土壤等构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对构成环境影响的,按相关预案要求申请启动相关预案。
(四)专家组
组 长:市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判事故情况,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五)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六)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旗(市、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处置引导。
(八)应急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气象局、旗(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时监测。
(九)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旗(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补偿等救助工作,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附件4
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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