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0073302996XP/202609-00034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呼政办发〔2026〕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25 | 发布日期: | 2026-09-25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实现高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援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事故级别和严重程度,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坚持条块结合、协同配合。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中央驻地方企业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坚持科技支撑、依法规范。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1.5 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
1.6 预案体系
呼伦贝尔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事故地方应急预案,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 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呼伦贝尔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融媒体中心、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中国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在市委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收集、汇总、核实事故人员伤亡及受损情况;
(3)决定启动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4)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5)配合做好重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向国家有关部门及市党委和政府报送煤矿事故相关信息,传达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并督办落实;
(8)向自治区有关方面和毗邻区、市请求支援;
(9)完成市委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建议。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1.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统筹、协调、联络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3)筹备有关会议,协调各方力量;
(4)收集报送煤矿事故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
(5)贯彻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6)承担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1.3 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对事故救援情况进行会商研判,为救援提供决策参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和管理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
(1)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2)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3)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修订;
(4)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2.1.4 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成立呼伦贝尔市煤矿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副总指挥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旗(市、区)长兼任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共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具体职责详见附件3)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协调呼伦贝尔市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旗(市、区)级指挥部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指挥部组成,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旗(市、区)指挥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一般以上煤矿事故的先期处置。发生一般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挥部视情况派人员到现场协调指导,必要时,协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予以支持。旗(市、区)指挥部应当成立相应专家组;在组织相应级别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时,应当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3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
煤矿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煤矿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事故发生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工作机制;
(2)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
(4)编制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
(5)做好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6)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管控重大风险,及时整治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煤矿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煤矿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3.2 风险监测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事故风险的监测预报,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预警:气象局做好极端天气和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2)山洪预警:水利局负责做好山洪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在矿区附近的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3)地质灾害预警: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矿区周边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4)地震预警: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5)消防预警: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全市煤矿企业综合办公楼、“三堂一舍”(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材料库等消防重点部位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6)煤矿自然灾害预警:矿山安全监管局做好全市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煤矿企业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煤矿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并及时报告属地及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
3.3 预警分级
根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权限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分析评估确认煤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逐级报告。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旗(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市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4.2 发布内容
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信息。
解除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4.3 预警调整
根据煤矿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3.4.4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3.5 预警行动
3.5.1 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一旦发生煤矿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2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预警行动煤矿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确保通信畅通;
(2)向受影响的人群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5)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群做好应对工作,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7)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8)检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9)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续报信息。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分级应对
煤矿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本级指挥部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市、区)指挥部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
4.3 响应分级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呼伦贝尔市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 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煤矿事故分级标准,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层面启动,市级按指令落实,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本级指挥部决定启动。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请提级启动响应。
旗(市、区)级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呼伦贝尔市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4 先期处置
4.4.1 煤矿企业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煤矿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保证相关设备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正常运转;
(6)保证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4.2 旗(市、区)人民政府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煤矿事故级别,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煤矿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当事故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
4.4.3 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服务煤矿企业的救援通知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参加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
4.5 分级处置
4.5.1 Ⅳ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Ⅳ级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4.5.2 Ⅲ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Ⅲ级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煤矿事故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指挥部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调派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3 Ⅱ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Ⅱ级响应时,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
4.5.4 Ⅰ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Ⅰ级响应时,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请自治区给予支援。
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旗(市、区)级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生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煤矿事故,指挥部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旗(市、区),实施区域联动。
4.6 应急响应调整
指挥部或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煤矿事故发展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7 现场处置重点
针对煤矿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者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煤矿井下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置后,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大面积冒顶和露天煤矿边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煤矿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8 信息发布
各级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煤矿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经同级党委和政府授权后,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应当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助、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 恢复生产建设
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
5.4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煤矿事故处置阶段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结束后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模拟、计算以及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方式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于特别重大煤矿事故、重大事故,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于较大及以下煤矿事故,调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信息报送机制,保证信息畅通。旗(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应急值班工作,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及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队伍保障
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井工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应当在所属煤矿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为其服务。发生一般、较大煤矿事故或险情时,与发生事故的煤矿签订救援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指挥部视抢险救援需要,调动市区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2.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煤矿事故发生后,及时调集、调拨煤矿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旗(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清单,以备紧急情况调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各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按照《矿山救援规程》等有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并及时更新补充。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日常储备。根据煤矿事故抢险救援需要,可临时征用有关企业的设备设施。
6.2.3 运输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调运交通便利;协调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明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煤矿事故伤员救治需要,指导、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抓好伤员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救护队员医疗保障工作。必要时,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2.5 经费保障
煤矿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者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呼伦贝尔市应急处置煤矿事故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2.6 治安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6.2.7 环境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2.8 气象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技术支持。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分析。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宣传煤矿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造成的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4.2 培训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6.4.3 演练
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履行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救援时机、阻碍应急救援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4.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5.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开展事故救援,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一、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职责
各级指挥机构按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承担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预案修订等技术支撑;可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事故成因、研判事态与危害程度,提出救援对策建议,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方案。
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动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参与救援。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1.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与舆情处置。
3.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1.协调调动全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
2.协调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参与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6.监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7.指导协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8.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编制、管理和执行《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能源局
1.配合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2.参与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3.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
1.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调拨等工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纪委监委
1.参与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调查,跟踪调查进展;事故定性为责任事故后,依规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2.监督市直部门、旗(市、区)政府履行应急管理、事故处置职责。
3.查处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引发责任事故,以及抢险救援中失职渎职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财政局
1.保障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费。
2.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分级保障应急救援体系、物资储备、演练、抢险救援资金(市本级承担市级经费,旗市区承担本级经费)。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局
1.配合做好辖区道路运输类事故应急处置。
2.统筹保障煤矿事故应急道路运输。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工信局
1.协调属地工业企业,组织调集抢险所需工业装备、物资,保障救援物资生产与调度,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相关协调指导,提供事故现场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2.组织专家对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风险提出防控措施,提供地质技术保障。
3.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公安局
1.指导属地公安机关落实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维稳。
2.组织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3.配合做好煤矿事故善后工作;
4.参与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人社局
1.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对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支付;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符合就业岗位需求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就业帮扶。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民政局
1.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受灾群众救助。
2.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卫健委
1.确定医疗救护重点医疗机构,推进救护能力建设。
2.督导120急救中心装备、能力建设。
3.统筹煤矿事故医疗救护力量,调度医疗专家、药品器械,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4.设置现场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检伤分类、紧急救治、转运;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
1.提供环境基础数据。
2.开展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污染防控处置措施。
3.处置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污染治理。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
1.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2.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撑。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气象局
1.提供本市境内雷电灾害危险性等级图,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为事故现场和区域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监测、预报保障、发布气象风险预警。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总工会
1.做好遇险、遇难、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思想疏导、情绪安抚工作;依法维护矿山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落实伤亡人员抚恤、工伤赔偿等善后相关工作。
2.代表职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监督企业劳动保护相关整改落实情况。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国网呼伦贝尔供电公司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移动、联通、电信呼伦贝尔分公司
1.落实通信设施应急维护机制,保障应急设备完好。
2.明确应急指挥通信链路,保障救援期间通信畅通。
3.抢修恢复受损公网,统一调度通信资源支撑抢险指挥。
4.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融媒体中心
1.开展应急救援科普宣传。
2.按照指挥部指令报道抢险救援进展,配合舆情应对。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工作。
2.参加事故现场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呼伦贝尔军分区、武警呼伦贝尔支队
1.确定救援预备力量。
2.设置救援训练科目,开展实战训练演练。
3.配齐救援车辆装备,强化自身防护。
4.根据市政府指令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住建局
1.为事故现场提供建筑工程技术支持;对受事故波及损毁、开裂、倾斜的煤矿地面工业广场附属用房、办公生活建(构)筑物、周边城镇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鉴定,提出处置、警戒、拆除建议,防范建构筑物次生坍塌风险。
2.组织协调属地建筑企业、社会力量,征调挖掘机、起重机等大型施工机械、救援器材,保障现场抢险工程机械供给,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二十四)市地震局
1.负责事发区域震情跟踪监测,及时报送地震、余震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地震、余震对煤矿边坡、排土场、井下稳定性的影响,提出余震风险防范技术建议,防范地震诱发次生灾害。
2.对地震因素可能加剧煤矿垮塌、滑坡风险开展技术研判。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驻市相关单位
1.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处置管内铁路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2.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提供救援航空器地面保障。
3.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共9 个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救援实际需要,总指挥可动态调整工作组设置、参与单位及工作职责,调度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二、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七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情况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七处、武警呼伦贝尔支队、事发地旗(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跟踪掌握事故现场动态,参与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统筹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组织实施抢险救援,管控现场危险源。
(三)技术组
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七处、消防救援支队、相关专家组、事发地旗(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掌握、研判险情,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出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专家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煤矿领域专家担任,根据处置需要抽调煤矿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协助编制现场处置方案,论证救援技术举措,为现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提出防范事态扩大的技术建议。
(五)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健委负责人担任,市卫健委、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及事故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被困人员的存活情况进行研判;组织协调调配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医用物资;调度市级医疗资源开展支援;组织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市公安局、武警呼伦贝尔支队、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煤矿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
(七)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能源局、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八)应急保障组
由煤矿事故发生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旗(市、区)、苏木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落实交通、通信、电力、后勤等应急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警,做好现场环境动态监测。
(九)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伤亡人员家属安抚、伤亡补偿救助,组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处置其他善后相关事项。
附件4
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表
|
序号 |
队伍 名称 |
队伍 类型 |
驻地 |
值守 电话 |
人员 规模 |
主要装备能力 |
可承担 救援任务 |
备注 |
|
1 |
华能扎赉诺尔矿山救护队 |
国家救护队 |
扎赉诺尔区 |
6562006
|
3个中队 9个小队 指战员170人 |
配备卫星通信指挥车、大口径救生钻机、大功率排水泵组、液态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边坡探测无人机、生命探测仪、灾区气体化验、破拆支护、重型吊装救援成套装备。 |
具备重特大矿山事故及跨区域救援能力。 |
国家一级矿山救护大队 |
|
2 |
雁宝能源矿山救护大队 |
省级专业矿山应急救援大队 |
大雁镇 |
8645208
|
3个中队 9个小队 指战员115人 |
主要装备能力:正压氧气呼吸器、气体分析化验、灭火、排水、破拆、救援车辆、灾区通信、无人机侦测装备 |
可处置各类矿山灾害事故 |
国家一级矿山救护大队 |
|
3 |
五九煤炭(集团)矿山救护中队 |
企业专职矿山救护中队 |
牙克石市煤田镇 |
2285242 |
1个中队 指战员45人 |
配备矿山救护车、正压呼吸防护设备、苏生器、气体检测、应急灭火、排水、破拆、急救抢险常规成套救护装备。 |
煤矿顶板、水害、火灾、中毒窒息等一般、较大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 |
|
|
4 |
华能伊敏煤电公司矿山救援中队(露天矿消防中队) |
企业专职矿山消防救援中队 |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 |
8725119 |
1个中队 指战员52 人 |
配备大型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破拆工具、防护装备、火场侦测设备,储煤场灭火成套装备, |
可配合处置边坡事故地面抢险, |
|
|
5 |
内蒙古兴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 |
企业专职矿山消防救援中队 |
额尔古纳市 |
6822903
|
1个中队 指战员34人 |
主要装备能力:正压氧气呼吸器、气体分析化验、灭火、排水、破拆、救援车辆、灾区通信装备 |
矿山顶板、水害、火灾、中毒窒息等一般、较大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 |
|
呼伦贝尔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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