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0-08-03
2018年7月7日,鄂温克旗、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呼伦贝尔市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查处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问题的通知》([2018]127、128号),涉及到群众举报问题1项,内容为“1、请求依法查明省道202线海拉尔至伊敏一级公路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连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严重破坏鄂温克国家农业示范园区自然生态环境、违法强拆园区内农业部国家级育种企业胚胎生产基地。2、请求依法责令省道202线海拉尔至伊敏一级公路项目办,在申诉人育种基地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草场植被,防止已经近二年之久沙化恶化现象继续弥漫(见后附现场图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收到转办件后,成立了中央环保督察组群众举报问题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如下:
一、查核实情况
2018年7月8日,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与鄂温克旗政府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一)“请求依法查明省道202线海拉尔至伊敏一级公路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连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问题
2012年省道202线海拉尔至伊敏一级公路项目立项,先后得到了发改、交通、环保的审批及土地预审,2015年7月开工建设。公路全长72.7公里(其中利用S40海拉尔机场连接线一级公路6.67公里),另设与省道201一级公路连接线14.159公里,公路全线需征占用草原4496.77亩,已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100万元,目前草原征占用手续正在办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情况属实。
(二)“严重破坏鄂温克国家农业示范园区自然生态环境”问题
2012年1月,鄂温克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由国家农业部批复(农计发〔2012〕1号),依据园区总体规划,鄂温克旗全境均涵盖于鄂温克国家农业示范园区内。省道202线公路通过鄂温克旗境内,对自然环境存在一定破坏,未造成严重破坏。
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三)“违法强拆园区内农业部国家级育种企业胚胎生产基地。”问题
2014年6月,天津澳群牧业有限公司与鄂温克旗畜牧工作站签订为期30年的租赁合同,租用鄂温克旗畜牧工作站中心种羊场的草场881亩及厂房、设备,开展公羊育种、商品羊杂交扩繁工作。举报中所述“育种企业胚胎生产基地”即为鄂温克旗中心种羊场。
省道202与省道201连接线线路经过天津澳群牧业有限公司租用的鄂温克旗畜牧工作站中心种羊场草场,为了不影响连接线的正常实施,避免产生纠纷和矛盾,2016年6月,鄂温克旗畜牧工作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并按照双方签订的《鄂温克族自治旗中心种羊场租赁合同》第六条“旗以上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租赁标的”之约定提前与澳群公司解除合同。
2016年9月,省道202与省道201的14.159公里连接线开始施工,连接线经过种羊场路段为980米,占草场56.4亩(该草场属于种羊场),没有拆除任何建筑。
因此,“违法强拆园区内农业部国家级育种企业胚胎生产基地”问题不属实。
(四)“请求依法责令省道202线海拉尔至伊敏一级公路项目办,在申诉人育种基地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草场植被,防止已经近二年之久沙化恶化现象继续弥漫(见后附现场图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赔偿企业经济损失。”问题
鉴于鄂温克旗畜牧工作站已与澳群牧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种羊站使用权已不属于澳群公司,故不存在省道202线公路项目办侵权问题。
2016年9月,项目办进场施工,连接线在此段开槽路基长980米、宽37.9米,由于澳群公司强行阻拦,施工方无法继续施工,该路段全面停工,至今仍未开工。停工后施工队无法进场,也无法进行植被恢复。
2018年7月8日,经鄂温克旗农牧局现场核查,土方剥离开槽区域植被逐渐自然恢复,公路两侧牧草长势良好,对草原生态环境影响不大,举报件中草原“严重破坏”、“沙化恶化”等提法与事实不符。
故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处理情况
(一)2015年12月,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时未要求办理草原审批手续,出具了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认为:项目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90.25万元,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做了违规用地检查。
(二)2017年9月,海拉尔区农牧业局、鄂温克旗农牧业局将该项目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案件移交当地公安局,已将相关移交受理材料并入报件,呼伦贝尔市农牧业局审查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自治区农牧业厅已审核通过上报农业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33号),“对2003年3月1日之后未经草原部门审核,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草原审核手续”,目前草原征占用报件材料齐全,再次向国家林草局申报。
鄂温克旗、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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